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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0-04405 | 生成日期 | 2024-07-22 | 公開日期 | 2024-07-22 |
文件編號 | — — | 發(fā)布機構 | 江蘇省工商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江蘇省保留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43項)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許可 |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省經信委(省國防科技工業(yè)辦公室)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
2 |
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核發(fā) |
省、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
3 |
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許可 |
公安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4 |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yè)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
5 |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fā)和保安服務企業(yè)變更法定代表人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公司:除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和外資保安服務公司外,其他委托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實施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fā)〔2016〕117號) |
6 |
涉及國家規(guī)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yè)設立及變更(解散)審批 |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 《外商投資企業(yè)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
7 |
直銷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 |
商務部、工商總局、公安部 |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
8 |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fā)〔2016〕117號) |
9 |
經營個人征信業(yè)務的征信機構設立及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征信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
10 |
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
11 |
出版單位設立,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yè)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 |
12 |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設立,變更名稱、業(yè)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 |
13 |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4 |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5 |
印刷業(yè)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16 |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17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18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
19 |
快遞業(yè)務經營許可 |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20 |
外資銀行營業(yè)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外資銀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變更機構名稱、營業(yè)場所或者辦公場所、調整業(yè)務范圍、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終結審批 |
銀監(jiān)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
21 |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變更及終止審批 |
銀監(jiān)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
22 |
中資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yè)務范圍審批 |
銀監(jiān)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
23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yè)務范圍審批 |
銀監(jiān)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
24 |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解散審批 |
證監(jiān)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25 |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名稱變更核準 |
證監(jiān)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26 |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
證監(jiān)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27 |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
證監(jiān)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28 |
證券公司設立,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yè)務范圍,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fā)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審批 |
證監(jiān)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29 |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審批 |
證監(jiān)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30 |
證券金融公司解散審批 |
證監(jiān)會 |
《證券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 號) |
31 |
期貨公司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yè)務、期貨投資咨詢業(yè)務許可 |
證監(jiān)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32 |
期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yè)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fā)生變化審批 |
證監(jiān)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33 |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包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設立、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yè)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
保監(jiān)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號,2013年修訂) |
34 |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
保監(jiān)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35 |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jiān)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36 |
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
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fā)〔2011〕38號) |
37 |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fā)〔2011〕38號) |
38 |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變更審批委托設區(qū)的市融資性擔保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實施) |
《融資擔保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融資性擔保業(yè)務監(jiān)管職責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09〕119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fā)〔2016〕117號) |
39 |
食鹽批發(fā) |
省鹽務局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
40 |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核發(fā), |
國家煙草專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223 號) |
41 |
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核發(fā) |
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223 號) |
42 |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yè)分立、合并、撤銷的審批 |
國家煙草專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223 號) |
43 |
營利性民辦學校許可證核發(fā)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五十五號) |
來源:江蘇省工商局